Page 84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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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与“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的跨国传播


   引”,也很难受到严厉的惩罚。
       总的来说,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任基本上是一个由国家主导的
   过程,金融市场和全球化力量都没有对其产 生显 著影响。 1994 年 的
   《公司法》和 1999 年的《证券法》(建议企业进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
   任,以分离决策权和执行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再加上中国证监会
   2001 年以来推动的一系列公司治理改革,是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
   经理两职分任的主要动力。
       (二)独立董事制度

       表 2 中的模型 3 和模型 4 显示了独立董事比例的多元回归结果。
   结果表明,金融市场对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任职比例并没有显
   著的推动作用。外国投资者也没有显著影响。但与内地的上市公司相
   比,沿海地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显著更高,这意味着
   全球化对“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的传播有一定积极作用,卷入全
   球化过程越深的企业,越有可能采纳独立董事制度。同时,我们发现,
   国有股比例越高的公司,以及由基层政府(县和乡镇)控股的公司,更有
   可能在董事会中任命更多的独立董事,这和关于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分
   任的发现比较一致。即在这两个“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中国企
   业的采用和传播中,政府都起到了重要的主导作用。此外,结果还显
   示, 2001 — 2003 年,上市公司更可能任命独立董事,这表明上市公司积
   极贯彻落实了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有强制力的规则对于组织制度传播的影响十分显著。年份虚拟变
   量在 2003 年、 2004 年和 2005 年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即使关于独立
   董事的强制性要求 2003 年已结束(《指导意见》要求 2003 年 6 月底之
   前董事会中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仍然继续任命了更多的
   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制度化的阶段论”得到支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个体特征(例如,公司绩效、公司规
   模、资产负债率和行业)对上述两项公司治理制度的采用和扩散没有显
   著影响,这意味着采纳两职分任和独立董事制度更多是出于外在制度
   环境的压力(比如,国家政策的要求),更多的是一个制度过程而不是企
   业基于“效率”考虑做出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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