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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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2


       七、余论

       新制度主义的学者发现,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是 20 世纪 80
   年代初以来“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美国公司中兴起和传播的关
   键行动者。但本文发现,中国的行动主体和传播机制与美国有很大不
   同。“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中国的传播既不是由机构投资者,
   也不是由专业人士倡导的,中国政府才是最关键的发起者和行动者,它
   推动了新型公司治理制度在中国企业中的应用。
       具体来说,金融市场对中国公司采用“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的
   影响微不足道,很大部分原因是因为中国资本市场是高度分割的( 2005
   年以前只有 40% 的公司股票是流通股),机构投资者也比较弱势( 2007 年
   以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 10% )。全球化也促进了中国企业采用
   “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比如,通过国际贸易和合作产生的学习效
   应),位于沿海地区的公司在过去几十年受全球化影响较大。但比较令
   人意外的是,外商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采用“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
   度影响不大,这很可能是因为大多数外商投资者来自于非英美国家和地
   区,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和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
       本文研究表明,政府是“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中国传播的
   关键主体,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就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国企业的现
   代化。由于美式“股东资本主义”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的兴起,“股东
   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全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被誉为最佳公司治理
   模式或“国际惯例”。它不但影响了德、日等利益相关者导向型国家,也
   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公司制度和公司治理改革。笔者认
   为,“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中国的传播主要经过两个阶段和三
   种机制而完成。第一阶段是在跨国层面(从国外到中国),模仿性同构
   和规范性同构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阶段是在国内企业层面,政府
   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手段要求企业采用新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强制
   性同构”机制发挥了主导作用。
       因为利益团体和既得利益总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到或明或暗的
   影响,人们难免会奇怪,为什么中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高管没有抵
   制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毕竟这可能会削弱他们的权力、威胁他们的利
   益。原因可能很简单,首先,他们认为独立董事不可能对他们的权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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