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社会》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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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兴起


   务,并有必要在劳动过程中做出应有的自我牺牲。( 3 )既然是为革命而
   劳动,工人就应该把革命利益(体现为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在第一
   位,而不应该优先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 4 )既然是为革命
   而劳动,工会就应该相应地承担起新的任务,比如,团结并领导职工以
   新的态度对待新的有意义的劳动,保障生产计划的完成,等等。我们可
   以认为,把工人的劳动与革命联系起来,意味着把工人的日常劳动和革
   命的远大目标联系起来,同时也意味着把工人的日常劳动和工人的相
   关义务、道德品质甚至政治信仰等捆绑在一起。这种把工人的劳动与
   革命联系起 来 的 做 法 是 构 建 本 文 所 说 的 “革 命 的 劳 动 伦 理”的 逻 辑
   起点。
       对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劳动的意义以及职工会任务的重新定位,
   直接影响了“五五会议”对第二个问题(关于更动工资及合同问题)的讨
   论,其结果是:在中共中央职委和政府的启示下(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
   料, 1988 :第三部分),会议修改了前述《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
   暂行准则》,并重新颁布了“只适用于公营工厂”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公
   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简称《准则》,其全文见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
   工运动史研究室编, 1959 )。和原先的《暂行准则》相比,新颁布的《准
   则》有以下主要变化:( 1 )在工作时间及例假方面:原先的“每日工作八
   小时”变为“每日工作十小时”,取消原先的“工人继续工作满一年,事假
   未超过十四天,病假不过十四天,得休息二星期;继续工作半年,事假未
   超过一星期,病假未超过一星期者,得休息一星期”的规定。( 2 )在工资
   方面:取消原先的“工人最低工资 16 元”等规定,估定工资的估价委员
   会由原先的“由工务科长及技师、工会生产委员、工会组织委员、工会主
   任等组织之”变为“由厂方负责主持,协同工会聘请或选举若干工人组
   织之”。( 3 )在待遇方面:女工分娩前后给的假期由两个半月变为两个
   月;厂方解雇工人的“解雇金”虽然没变,但注明“军火工厂不受此条之
   限”;停发工人、学徒因病医治或住医院期间的工资。( 4 )增加“劳动纪
   律及管理规则”一章,其中规定:“职工会有维持劳动纪律之责”,“职工
   和厂方,必须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纪律、管理规则等所载之各
   项规定。如职工学徒不遵守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则时,厂方则按其情节
   之轻重,予以劝告、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劳动契约”。这些变化无疑
   是弱化了工会在“估定工资”等方面的权力,降低了工人的权利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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