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社会》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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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2

       这个理论可以解释一部分代际的交换行为,即使在代际关系比较
   松散的美国,短期内父母与子女之间礼尚往来和互帮互助的现象也并
   不罕见( 犔犲犲 , 犲狋犪犾. , 1994 )。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需要以另
   一方的及时回馈为条件,就意味着交换双方必须都拥有一定价值的物
   品以从对方那里换取好处(陈皆明, 1998 )。但对老年人来讲,他们恰恰
   是在最缺乏回报能力的时候最需要子女的帮助。所以,如果严格按照
   此原则,高龄或羸弱的老人几乎不可能从子女那里获得帮助。既然如
   此,在中国为什么子女愿意为贫困、年迈或羸弱的父母提供帮助呢?很
   显然,我们需要寻找其他理论来回答这一问题。
       与前两种理论将家庭成员视为各自为战的“经济理性人”不同,关
   于子女赡养的第三种理论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在履行家庭义务,而不
   以获取即时或未来的经济补偿为目的。这个理论将家庭视为一个具有
   高度利益一致性的合作群体( 犔犲犲 , 犲狋犪犾. , 1994 ),而群体团结则有赖于
   家庭成员对家庭整体的高度认同和对家庭义务的无条件履行(陈皆明,
   1998 )。父母的义务在于对年幼子女的养育,而作为回馈,子女的义务
   在于对年老父母的赡养。所以,从这个理论看,父母和子女之间似乎就
   一种延时性的代际互惠关系(即养育和赡养关系)达成一个不成文的
   “协议”,双方对这一协议的共同遵守确保了家庭共同体的有效运行。
       在很多学者看来,上述关于子女赡养的第三种理论比较符合中国
   国情( 犔犲犲 , 犲狋犪犾. , 1994 ;陈 皆 明, 1998 ),费 孝 通 ( 1983 )所 勾 画 的 “抚
   养—赡养”的“代际互惠模式”是对这一理论更加形象的说明。但是,如
   果说中国父母和子女确实就养育和赡养存在某种非正式协议的话,那
   就意味着:第一,从养育阶段结束到赡养阶段开始有一个漫长的过渡
   期,所以子女的回报必然是延时性的;第二,子女施以回报之日通常也
   是父母年老体衰之时,所以子女的回报通常是不计报酬的,或者说是受
   利他主义情感支配的。既然如此,如何才能确保子女在接受父母养育
   之恩的若干年后,并在没有太多经济回馈的条件下依然愿意忠实地履
   行这份协议呢?
       (二)确保子女赡养的两条途径
       从理论上看,保障协议执行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对违约方施加
   足够严厉的惩罚。在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的法律都对子女的赡养责
   任有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颁布的《婚姻法》和《老年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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