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社会》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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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3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分析了 犆犉犘犛 成人样本中平均年龄在 40 岁以
              下且居住在城市的年轻夫妇,删除夫妇双方父母都已过世的样本。在
              数据分析时,将夫妇平均年龄限定在 40 岁以下有一些主观,为了保证
              分析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对平均年龄在 35 岁以下和 45 岁以下的夫妇
              也进行了分析,发现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出于简洁,本文仅报告平均年
              龄在 40 岁以下的年轻夫妇的分析结果。另外,城乡划分根据受访社区
              的属性,即把村委会视为农村,把居委会视为城市。需要说明的是,为
              了确保夫妇双方都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分析时只保留丈夫和妻子均回
              答个人问卷的年轻夫妇。经过上述限定以后,满足研究要求的夫妇为
             1137 对,去除缺失值以后,进入模型的样本量为 1119 个。
                  本文的因变量是已婚夫妇是否与父母同住,为二分变量, 1 表示同
              住, 0 表示不同住( 犆犉犘犛 定义的同住为过去一年离家时间不超过 3 个
              月);如果已婚夫妇与父母在经济上虽没分家,但并不住在一起,则不算
              同住。分析时,本文没有区分从夫居或从妻居,尽管这样的区分很有意
              义( 犆犺狌 , 犲狋犪犾. , 2011 ),但性别差异已是另一个议题,本文略过。
                  本文关注的自变量是子女的现实需求,包括夫妇平均年龄、收入、
              夫妇各自是否有工作、家中是否有 3 岁以下小孩、家中是否雇佣保姆和
              夫妇是否拥有现有住房产权。另外,在模型分析时,本文还控制了夫妇
              的受教育年数、夫妇双方父母的年龄及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夫妇双方
              的户籍、迁移流动状况和兄弟姐妹结构。上述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操
              作化及其理论含义见表 1 。

                  四、分析结果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这些变量在整个样本中的分布和不同居住类型的分布见表 2 (对
              于连续型变量,表 2 给出了均值和标准差)。另外,表 2 对上述变量在
              同住和不同住样本中的差异进行了统计检验,检验结果见显著度一栏。
              可以发现,在所有 1119 对年轻的已婚夫妇当中,与父母同住的有 448
              对,同住率约为 40.0% 。在生育水平下降以后,这些年轻夫妇的兄弟
              姐妹数量与以往相比已大为减少,所以这个比例与以往的调查并无可
              比性。但是从表面上看,大约四成的同住比例并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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