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社会》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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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组织之信任的探索性研究:以上海数据为例


              仰群体,而且弥散于整个社会。同时,由于受过更良好的教育,中层和
              上层对事物的判断更具客观性和理性化,而下层更易受外界影响。由
              此,从阶层的信仰及其对待宗教的态度特征的“实然”角度,而非仅是从
              无神论教育的“应然”角度,才能解释本文数据中显示的主观阶层认同
              与宗教组织信任间的负相关关系。
                  综合来说,由于信教者仅为少数群体,再加上文化传统影响,中国
              人信仰的特征以及宗教组织的社会功能有限等因素的影响,在所有机
              构信任中,民众对宗教组织的信任处于一个低位水平。但基于信教人
              数的增加和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合理化,民众对宗教的态度更加宽
              容,对宗教组织的信任也呈正向发展的态势。由于心理认同的原因,信
              教群体较非信教群体对宗教组织更信任。虽然青年的成长环境使其对
              宗教的态度更客观化和多元化,但他们对待宗教与信仰的包容态度难
              以转化为对宗教组织的高信任,为此,“文革”后与之前成长起来的民众
              在此方面并没明显的差异。由于阶层在对待宗教和信仰的差异,为此,
              中上及上层对宗教组织的信任度更高,其次为中层,最后是下层。人们
              对宗教组织的信任主要受社会原因的影响,为此,性别和婚姻对宗教组
              织不存在直接影响。由于无神论教育对宗教组织信任的影响有限,因
              此,受教育程度对之的影响也不显著。
                  (二)作为机构信任的宗教组织信任
                  作为一种社会机构,对宗教组织的信任也体现了一般机构信任的
              某些特征。前面的数据表明,强调机构信任外生性的“文化论”对宗教
              组织信任具有较好的解释力,不论是微观取向的社会信任,还是宏观取
              向的社会参与,与宗教组织信任都存在正相关关系。同时,还可做进一
              步的补充,与被动的组织参与相比,主动的志愿性参与对宗教组织信任
              的影响更大。因为志愿性的活动网络犹如一个“信任学校”,它能促进
              人们之间合作和互利互惠规范,更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合作,公民参
              与网络还体现了以往合作的成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具有文化内涵的
              模板,未来的合作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帕特南, 2001 : 204 ),更重要的是,
              志愿性参与发展出来的是普遍信任,而非特殊信任,这种普遍信任会扩
              散到对一切合法组织的信任。为此,本研究接受假设 9 的判断。
                  假设 10 也得到了数据的完全支持。与假设推论的逻辑一致,除了
              结构分化程度较低的原因外,本文认为在宗教组织与公共机构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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