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党政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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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的改变,而没有改变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构架 (包括其基本组成和相互关
             系)———来自于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理论。
                  放眼古今中外,新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方案实属罕见。在这个体系中,中国共产
             党作为一个政党,不但是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和主干,此外还包括国家政权
             和社会组织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三者的关系依靠党的领导来维系。这样的构建方案特色显
             著。要知道全世界从古至今,在绝大多数国家,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就是指国家政权体系
             的构建,而绝不会将社会组织纳入其中,更不会将某个特殊的政党纳入其中。

                 四、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

                  不管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者是多元还是一元,也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而进行构建,都可
             能会有若干种国家治理体系设计方案出现,这就需要做出选择。最终选定的设计方案也不
             可能自动实施,而需要有人去组织落实。所有这些都是构建过程中会发生的问题。
                  在西方古典政治学和实践中,一国政体的设计者、选择者和实施者这几个角色往往被
             要求分开。在古典政治学中,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直到近代的卢梭 等人,都曾提
                                                                                          〔 22〕
                                                                      〔 21〕
                                                    〔 20〕
             到过 “立法者 ( legislator)”这个角色。实际上这就是政体的设计者,负责设计和提出政
             体构建方案。卢梭特别强调这一立法者角色的特殊性,要求其履行一种超然的功能,既不
             能是行政职务也不能是主权者,缔造共和国但决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否则所制定的法
             律会不可避免地受其个人感情支配而不公正,其个人意见也会损害事业的神圣性。所以卢
             梭看到古希腊城邦通常是委托异邦人来设计政体,近代早期的一些城市共和国亦如是。
                                                                                                         〔 23〕
             但在西方现代国家的实践中,这种使用异乡人来设计政体的情况还是十分少见,不过要求
             设计者、选择者和实施者等角色分开倒是通例。通常的做法是,首先在某些人的提议和号
             召下组建一个制宪会议之类的临时机构,其成员可以提出若干政体设计方案,然后全体进
             行商讨,达成妥协或进行修改,总之要做出选择,通过一个最终方案。一旦最终方案通
             过,制宪会议之类的机构即因任务完成而撤销,所以这样的机构绝不可能将其自身设计到
             方案之中,从而大概可以做到按卢梭所说的超然地位和态度行事。按照人民主权理论,制
             宪会议这样的机构只负责设计和制定政体方案而无权决定其生效,所以最终方案通过之后
             还要交付全民或者能够代表全民的组织形式来批准才能正式生效,当然这就包括最终方案
             被否定的可能。所以严格说来,真正的选择者是这些行使批准权的国民或其代表。最终方
             案一旦得到批准生效后即成为一国之宪法,但是宪法所规定的有关组织机构的成立,是按
             照宪法本身所规定的程序,比如选举或任命来进行的。
                  由此比较来看,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颇为特殊。在方案的设计方面,虽然
             各界人士代表都出席了首届全国政协会议,但政体方案 (集中体现在 《共同纲领》中)
             是由中国共产党设计并提出的。该纲领在毛泽东、周恩来的直接领导下,从 1948 年 10 月
             开始起草到 1949 年 9 月提交会议审议,其间经历三次起稿和三次命名。其中在政协会议
             的筹备期间,周恩来主持召开了筹备会第三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委托中国共产党再次起
             草 《共同纲领》的初稿。 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后,周恩来在大会上作了 《关于
                                       〔 24〕
             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过及其特点的报告》,然后各单位分别讨论 《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草案)》。所以可以认为中国共产党就是新中国政体的
             “立法者”,只不过这个立法者不是超然的,而是将其自身设计到政体方案之中。我们看
             到,《共同纲领》的序言明确了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这
                                                                                                      〔 25〕
             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 《共同纲领》的制定是以毛泽东的人民民主
             专政理论为依据的 ,他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 (经过共产
                                 〔 26〕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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