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党政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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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是否带有实践层面的价值则有待实际检验。今后需要从操作层面上,制定防范人工智能
风险的管治策略。其三,要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知识的普及度,提升公民个体对人工智能风
险的感知能力与化解能力。上文已从风险涉及面,谈及人工智能将会冲击网络安全、社会
就业、法律伦理等问题,同时从风险产生路径,分析人工智能风险从工具性到价值性的阶
段跃迁。这两个层面的认知超出了社会公民的一般风险感知能力,长此以往将会造成人类
对人工智能风险的内心焦虑与心智失序,而这需要在政府关于人工智能风险知识的系统化
普及和制度性救济,构筑社会公民对人工智能风险的理性认知。通过优化、组合政府组织
的立法、科技行业的伦理自律、社会公民的风险感知等多样治理工具,方能在发展人工智
能技术的同时,有效规制人工智能附加于人类的技术风险。
人工智能风险是因人工智能技术的不确定性所诱发的对人类经济结构、社会秩序、伦
理道德乃至生存安全等方面的可能性后果。风险技术即技术缺陷,技术风险即技术后果,
两者互为因果共筑人工智能风险的客观现实性、主观建构性、技术非人性等特征,致使人
工智能风险成为风险社会的一种新的风险类型。同时,人类在推动人工智能迈向风险社会
的丛林中,裹挟着资本与权力的合谋、技术人性与物性的撕裂以及人类有限理性与无限欲
望的悖论,这是人类社会必须解决的时代议题。虽然我们不可能像卢梭所提倡的那样,返
回到原始的、未经文明 “污染”的状态,从而完全放弃和拒绝技术,但是我们可以通过
更新人文治理理念、构建协同治理机制、优化多样治理工具等途径,并以诗意化方式对待
技术与人类的关系,进而有效规避人工智能风险,最终实现人之为人的本性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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