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社会》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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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群体与中国现代工业的创生:以清末萍乡煤矿的兴建为例

                    上述研究为考察中国现代工业创生提供了启示, 即应充分重视中
                国社会环境与现代工业发展之间关系的复杂性。 传统中国社会因缺乏
                普遍性法律与现代官僚制度, 被认为不利于大工业引入和发展 (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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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1939;费维恺,1990;朱荫贵,1994)。 这类早期研究的结论固然有其
                合理性,但需要追问的是,中国社会的其他特征尤其是深层次的社会结
                构与文化思想如何影响现代工业的创生呢? 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
                并不充分,其中较成规模的关于儒家观念的研究恰恰证明,儒家思想对
                工业发展的影响充满复杂性, 很难简单判断为正向或负向 (李怀印,
                2022:128-129)。 面对此种复杂的影响,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呈现
                社会环境特征与工业发展之间的具体关系及其机制, 这一点构成本文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本文关注的是 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初中国社会环境的这样一个特
                征,即士绅在社会结构中占据核心位置。 事实上,这也正是现代国家政
                权建设之前中国传统社会环境中持续存在的典型特征之一。 相对粗放
                的国家权力并不深入基层,地方社会更多由士绅进行某种自治,并以双
                轨政治的形态实现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的联结。
                    中国社会环境的这一特征必定会影响现代工业的引入。 矿业、铁路
                业、电报业等大工业必须考虑资源分布、地形地貌等客观的工业区位因
                素,并且产业发展以规模性的土地收购、工程区域建设以及相关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的引入为前提。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选定的工业地域求
                得地方绅民的普遍支持,并与地方社会建立一套稳定的利益分配模式。
                一方面,对于中国社会而言,这是一个伴随现代工业引入而出现的“新”
                问题,因为除了少数高度寄生于官僚权力的产业(如盐业),中国传统产
                业以零散化和经营在地化为特征(柏祐 賢,1985),很少涉及非本地人规
                模性收购土地并直接经营的情况。                2  另一方面,矿业法等现代法律在相
                当晚近的时期才成型并逐渐具备效力,因而在工业创生初期,企业与地
                方的利益分配缺乏一套权威性的普遍规则作为依凭。                         3
                1. 参见史国衡的《个 旧矿城:工业和 社会研究》(清华大学图书馆馆藏未刊稿),相关介
                绍见闻翔(2021)的研究。
                2. 部分学者关注到清朝中期之后出现的跨地域投资倾向(曾小萍,2014),但这与经营地
                方化并不矛盾。 事实上,外来资本一般会与本地势力配合,以承包的方式将具体的经营
                托付给本地势力进行。
                3. 中国相对有效的现代矿业法是 1907 年颁布的以《大清矿务章程》为代表的                (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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