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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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早期社会理论中的“社会”概念
关。傅勒( 2005 : 48 )说过,“其实卢梭没有哪一方面该对法国大革命‘负
责’,但的确是他无意之中制造了革命意识和革命实践的文化材料”。
事实上,卢梭的自然权利学说,特别是人民主权论,对后来的大革命乃
至大革命之后的法国产生着持久和深远的影响。
在卢梭的契约论中,政治契约是由全体个体订约达成的,契约之所
以成立,其前提就是个体主权的不可转让以及个体利益和主权者利益
的一致性, 4 也就是说,大革命要实现这种契约理想,就必须完成社会
的大一统( 狌狀犻狋 狔 )。因为只有在这种大一统的前提下,新的政治和社会
制度才是符合人的自然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在大革命中扮演重要角色
的西耶斯( 犈犿犿犪狀狌犲犾犑狅狊犲 狆 犺犛犻犲 狔 è狊 )( 2004 : 23 )在回答国家是什么的时
候就明确指出,国家“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
表的人们的联合体”,特权等级阻碍了共同意志的实现,所以第三等级
就是要破除这种特权等级以及任何有碍实现共同意志的政治中间体。
西耶斯( 2004 : 57 )认为,政治社会的形成是由个人意志到共同意志再到
代表性共同意志的过程。其中由个人意志到共同意志是关键环节,“共
同体必须有共同意志;没有意志的统一( 狌狀犻狋 狔 ),它便不能成为有意志、
能行动的整体”。
在这种大一统的要求下,旧制度下的行会和政治中间体都被当作
特殊利益摒弃。西耶斯(转引自罗桑瓦龙, 2012 : 4 )道出了当时整个社
会的情绪,“如今,所有人都感到有必要摧毁同业公会和所有大的行会,
建立社会统一体”。勒沙普里埃(转引自罗桑瓦龙, 2012 : 8 )说,“国家政
治生活中不再有行会( 犮狅狉 狆 狅狉犪狋犻狅狀 );除个人特殊利益与整体利益外,不
存在其他利益。任何人不得以中间利益之思想迷惑公民,不得以行会
之精神使公民与公家相分离”。在这种背景下,早先对具有政治意义中
间体的废除,扩展到对所有这些行会组织和中间体的敌视,随之任何中
间利益群体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1791 年,行会被废除。紧接着,在
继废除作为政治行会的教士群体之后, 1792 年,作为“世俗行会”的教
团也被法令废除。更为彻底的是,这种确立个人权利的做法也影响到
了传统家庭的婚姻关系。 1792 年的法案明确指出,婚姻将以民事契约
( 犮犻狏犻犾犮狅狀狋狉犪犮狋 )的 形 式 达 成( 犖犻狊犫犲狋 , 1943 : 159 )。 5 通 过 这 一 系 列 的 措
4. 见卢梭( 2005 : 31-32 )在《社会契约论》中“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部分的讨论。
5. 涂尔干( 2006 : 312-323 )在《协议离婚》中也有过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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